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爲進步保險公估辦事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估機構監管劃定》、《保險公估機構根本辦事尺度》等司法律例,自創國際外保險公估機構理論經歷,制訂台灣宏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根本辦事尺度。
第2條 本尺度中所稱的台灣宏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安保險公估”)是指相符中國保險監視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劃定的資歷前提,經中國保監會同意獲得運營保險公估營業允許證,接收保險當事人拜托,在全國區域內(港、澳、台除外)從事保險標的評價、勘驗、判定、估損、理算等營業的機構。
第3條 從事保險標的查勘、定損與理算任務,並在保險公估申報(以下簡稱“公估申報”)上簽名者,必需是獲得中國保監會發表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歷證書》,並在宏安保險公估中注冊的人員。
第4條 本尺度實用于宏安保險公估靈活車輛保險公估辦事(以下簡稱“車險公估”)。
第二章 靈活車輛保險公估辦事根本準繩
第5條 保持以現實爲根據,以司法爲繩尺,以技術爲手腕,以保險合同爲基本,保護保險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第6條 車險公估辦事保持客不雅性、自力性、迷信性、周全性、協作性、保密性準繩。
第三章 靈活車輛保險公估辦事尺度
第7條 車險公估是指保險公估機構依照拜托協定對保險標的車輛脫險後的查勘、磨練、估損及理算等營業運動。重要法式包含:受理拜托、掛號立案、現場查勘、喪失審定、喪失理算、出具公估申報等。
第8條 受理拜托
1、設立受理拜托方拜托案件的專線電話,並包管全年365天×24小時接報案和征詢辦事。
2、營業拜托成立後,依照拜托人請求,實時支配現場查勘及定損。
第9條 掛號立案
保險公估機構接收拜托後,應立刻對拜托案件停止立案掛號和立案編號,樹立公估案件營業檔案。
第10條 遴派公估人員
1、明白保險公估人員承當的義務和請求到達的目的。
2、保險公估人員應按拜托方或宏安保險公估請求同壹著裝,佩帶任務牌(證),做到儀表整潔、舉止文明、精力豐滿。
3、保險公估人員遵照辦事標準,做到立場和氣、熱忱耐煩、有問必答,重視禮節、提醒周全。
4、趕赴現場前攜帶需要的查勘對象,預備好查勘單證及相幹材料。
第11條 現場查勘
宏安保險公估供給全年365天×24小時的現場查勘辦事。
1、現場查勘時效依照與拜托方的協定履行。臺北郊區內普通請求30分鍾內達到現場;臺北郊區外普通請求40分鍾內達到現場。如因不測情形耽擱時光,實時與客戶充足溝通並獲得客戶的原諒。
2、現場查勘實時拍攝現場照片,照片有準確的時光標識,周全清楚反應變亂情形、喪失情形等。
3、現場查勘任務中:懂得記載脫險時光、所在、緣由、受損標的根本情形等,現場查勘記載上應有當事人的簽名。
4、繪制現場草圖。現場草圖應根本反應變亂現場的途徑、車輛地位、生事各方行駛道路等情形。
5、現場查勘終了後,指點客戶處置交通變亂,告訴客戶索賠流程,指引客戶索賠。
第12條 核實變亂情形
1、對變亂緣由的認定應有足夠的現實根據,經由過程需要的推理得出結論。
2、對變亂緣由龐雜的,應用遠因準繩停止剖析,肯定招致喪失的遠因從而得出結論。
3、案件存在疑點時應做重點查詢拜訪,需要時對當事人或目睹人做訊問記載,訊問記載上應有被訊問人的簽名。
第13條 保險責任肯定
1、保險公估人員應該熟習、懂得和準確應用保險條目,依據查勘及查詢拜訪取證成果,確認保險責任能否成立。
2、關於觸及保險責任難以肯定的案件,應實時和保險當事人溝通,並進一步驟查取證,依據詳細情形肯定保險責任。
第14條 喪失審定
1、宏安保險公估供給全年365天×8小時的定損辦事。
2、保險公估人員不得向客戶強行指定汽車補綴廠;在客戶有須要時,可向客戶推舉社會信用好、價錢公道且具有二類以上維修天資的補綴廠,並對其補綴質量和補綴工期停止監視。
3、變亂車輛喪失審定應遵守“以現實爲根據、以合同爲繩尺”的準繩,定損任務中應斟酌以下身分:
(1)補綴規模僅限于本次變亂釀成的喪失;
(2)保險變亂釀成的喪失要保持以修複爲主的準繩,能補綴的零部件應盡可能補綴,不克不及維修
的零部件或維修本錢大于改換的零部件可以改換;
(3)能部分修複的不克不及擴展到全體補綴;
(4)能改換零部件的不克不及改換總成件;
(5)依據修停工藝難易水平,參照本地工時費用程度,公道肯定工時費用。
4、初步審定維修計劃後,實時告訴客戶處置看法;並明白告訴補綴方需拜托方確認前方可停止維修任務,防止發生差價膠葛。
第15條 喪失理算
1、保險變亂的喪失金額和維修費用審定後,依據保險合同準確理算喪失金額。
2、計量單元同壹采取國度法定計量單元,拜托方尚有請求除外。
第16條 出具公估申報
1、保險公估人員在履行完勘驗、估損、理算等任務後,編寫公估申報。宏安保險公估依據案件的須要和拜托方請求供給公估申報。
2、公估申報要素齊備、內容完全、事宜描寫真實客不雅、文字論述長篇大論、根據正當有用、盤算公式應用準確、數據理算精確。
3、公估申報中除保險公估人員對變亂經由、變亂緣由剖析、喪失金額與保險責任肯定等文字論述作爲申報的主體外,應包含以下內容:
(1)公估拜托書;
(2)喪失確認書(準繩上由保險兩邊確認);
(3)估(定)損清單、喪失理算表;
(4)保險單、保險清單;
(5)現場查勘記載;
(6)證物證言或許訊問記載;
(7)被保險人索賠申報;
(8)有關部分的證實或判決文件;
(9)變亂現場照片(應有文字解釋)或灌音、錄相帶材料等;
(10)其它與申報相幹的單據或單證。
4、責任明白、單證齊備、喪失較小,且保險當事人對公估結論無貳言的案件,在現場勘驗和材料搜集終了後實時向拜托方提交公估申報;其它案件應在與拜托方商定的時限內提交公估申報。
5、宏安保險公估在營業治理軌制中肯定公估申報的審核權限。公估申報須按審核權限劃定逐級報送有關責任人審批、簽字,經營業治理軌制中劃定的擔任人簽訂前方能正式對外提交。
6、公估申報一式三份,一份歸檔,兩份送交拜托方。
7、宏安保險公估樹立健全檔案治理軌制,各類營業材料的保管刻日,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章 員工在崗培訓
第17條 宏安保險公估支配、組織、催促所屬公估從業人員接收並完成有關律例劃定的連續教導。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每壹年很多于36小時的在崗培訓,個中司法常識培訓及職業品德教導很多于12小時。
第五章 客戶贊揚
第18條 保險公估人員應該遵守公平、公正的準繩,固守職業品德,不托故刁難客戶,謀取私利。設立告發和贊揚專線電話,全年365天×24小時受理告發和客戶贊揚。
第19條 樹立告發和客戶贊揚處置機制,對告發和客戶贊揚案件實時掛號立案;在接到告發和客戶贊揚後應保持客不雅、公平的準繩停止處置。
1、對電話贊揚,實時懂得情形,做出詳實說明;
2、對上門贊揚,實時贊助客戶處理成績,盡快給客戶做出滿足的回答;
3、對告發和客戶書面贊揚,賣力落實,盡快處置,24小時內予以電話確認,並于2個任務日外向告發和贊揚人答復處置看法。
台灣宏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八月